【市政文件】广州市府文件:穗府办函〔2012〕8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务办、市人才办: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广州的重要讲话,以及省委汪洋书记关于支持番禺节能科技园做大做强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番禺节能科技园探索和完善地产资本、工业资本、金融资本、科技资本和人才资本融合发展模式,推动番禺节能科技园发展成为全国一流示范性科技园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战略定位,引导园区建设高端产业发展平台


(一)提升园区战略定位。将番禺节能科技园列为广州“南部科技增长带”重点科技创新集群,作为我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基地,建成全国一流的民营科技示范园区、低碳经济示范园区、物联网产业示范园区和科技金融结合示范园区。(责任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金融办)


(二)明确园区发展目标。以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为核心,重点集聚高端产业、高端人才和高端创新资源,探索技术、产业、地产、人才、金融、资本等融合发展的创新集群,建成环境好、服务好、产业好、技术好的一流科技园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


(三)突出园区发展重点。支持和引导园区聚集高端产业、高端服务和高端平台,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企业准入门槛,注重入园项目形成产业上下游相互配套、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完整产业链,聚焦高附加值的产业链两端,重点形成优势特色产业。(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


二、加强规划引导,确保园区建设发展用地


(四) 满足园区建设发展用地需求。将园区建设用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番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符合国家土地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园区建设开发用地,优先支持园区新建、扩建用地。(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番禺区政府)


(五) 简化园区建设发展用地审批程序。协调解决园区二期新增约33.3公顷建设用地的审批和规划问题。将园区规划建设纳入“绿色通道”,简化报建环节,加快建设速度。加强对园区建筑工程的指导,推广绿色建筑,建设低碳、绿色园区。(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建委,番禺区政府)


(六) 建立有利于园区产业发展的用地规划储备制度。在规划用地上将园区土地定为综合用地。番禺节能科技园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就园区产业定位、用地规模需求、员工配套及综合功能服务配套要求等提出具体意见,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并纳入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中。合理设定园区发展用地出让条件和起始价,允许在1年内分期付清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科技和信息化局,番禺区政府)


(七) 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园区围绕主导产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布局,加快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园区要确保每年投入一定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基础服务功能。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一批入园企业需要的配套服务设施。(责任单位:番禺区政府)


三、支持园区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创新服务功能


(八) 吸引科技创新成果入园产业化。支持吸引、聚集国内外一批影响力大、辐射面广、示范带动强、经济社会效益好,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进入园区,鼓励科技人员以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入园创办企业。积极组织园区内企业申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项目,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


(九) 完善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园区创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检测、技术交易、公共认证、人才培训等科技创新服务,形成完整的科技服务链。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贸委)


(十) 提升入园企业创新能力。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和研究机构申报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及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在同等条件下,对园区内的企业、研究机构申报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优先立项。对成功申报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获得资金支持的,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和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十一)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园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础建设,支持园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创新成果在园区内转化和产业化。鼓励拥有核心关键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人员以创办企业、作价入股或技术转让等方式到园区内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引导园区引进国内外一流的研发机构、培训机构、标准研发和质量认证机构,提升园区整体服务水平,形成创新资源集聚。(责任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


(十二)支持产学研合作联盟发展。鼓励园区围绕主要产业发展方向,在物联网、节能环保等领域,建立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组成的产学研合作创新联盟,发挥产学研合作联盟组织联合攻关、协同创新的作用。支持联盟联合申报各级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四、支持园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国家级科技金融结合示范性科技园区  


(十三)鼓励股权投资机构聚集。鼓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进驻园区,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支持联合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市、区两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园区联动,支持园区管理公司牵头联合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支持园区内企业发展。鼓励创业投资公司在园区落户发展或设立业务点。支持园区内创业投资机构参股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番禺区政府)


(十四)支持园区开展金融创新业务。优先支持和指导园区开展企业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行企业集合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科技保险等创新业务。鼓励园区积极创造条件,探索设立政策性科技担保公司。市融资担保中心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优先为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市各有关部门在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市科技保险专项资金中,对符合规定的担保费用和科技保险费用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


(十五)支持园区企业上市融资。市、区两级政府优先支持园区科技企业上市,实施园区企业上市培育路线图计划。力争在5年内,培育1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番禺区政府)


五、支持园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十六)主动开展政务服务。组织市政务服务中心有关窗口单位为园区企业解决行政审批事项报批中的困难和问题,并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性引导;就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执行效果评估等开展政企咨询互动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政务办)


(十七)支持园区企业积极争取各级科技资源投入。加强对园区内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导和培训,鼓励和支持园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成功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并获得资金支持的,纳入市和区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番禺区政府)


(十八)支持园区企业成长壮大。对园区内企业申报市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提供绿色通道,设立直报点。引导省、市相关行业协会加强对园区内企业的指导,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省级认定条件的优先推荐认定,促进园区企业成长。(责任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贸委)


六、支持园区配套设施建设,优化园区发展环境


(十九)鼓励园区增加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园区投资管理公司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征收的市或区按50%统筹安排用于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建委、财政局,番禺区政府)


(二十)优化园区创新人才发展环境。支持园区内企业引进海内外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对获得省级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项目立项并获得资金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和配套政策支持;鼓励落户园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园区吸引科技领军人才入园创办企业或利用其发明专利在园区创办项目并实施转化的,在同等条件下市相关扶持资金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贸委)


(二十一)简化园区企业科技人员引进手续。及时办理园区企业引进科技人员相关手续;对于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科技人员,准予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或分批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公安机关凭相关文件优先办理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二十二)解决园区企业引进高端人才住房问题。鼓励和支持园区建设科技人才公寓,按不超过总土地面积的15%、总建筑面积的20%建设人才公寓,为符合园区产业发展需求的紧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二十三)做好园区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园区职称工作的规范管理与指导,为园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保障。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研究解决园区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四)改善园区周边环境。加强园区治安和交通管理,维护园区良好的治安环境和交通秩序,完善园区交通配套设施。(责任单位:番禺区政府)


七、支持园区推广发展经验,建设一批特色科技园区


(二十五)鼓励番禺节能科技园通过管理服务输出、独资或联合方式在我市其他地区建设符合全市产业布局、产业特色鲜明的园区。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支持完善园区周边公共配套设施,并根据产业发展特点,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有关区、县级市政府)


八、其他


(二十六)国家、省、市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本意见未规定的,优先适用于园区内企业。


(二十七)番禺区政府根据本意见规定,制定扶持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园区内企业科技人才的子女教育等问题。